河北省开展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力评价工作

2022.09.06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决定开展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力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能力评价”)。 

  此次质量监督机构能力评价范围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所辖县(市、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局内设科室),受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重点对监督机构基本条件、制度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情况、近两年工作履职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机构监督人员监督执法及信息化应用能力等进行评价。 

  评价程序上,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评价范围内监督机构进行现场评价打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市监督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同时按规定抽查至少20%的县级监督机构,并对首次参加评价的新申办机构进行复核。省级对县级机构抽查结果与原评价结果不一致的,责令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评价。全部评价结束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评价通报,对评价基本合格以上的监督机构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监督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按程序重新评价。 

  时间安排上,9月10日前,各市及辖区评价范围内的监督机构进行评价登记,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机构能力评价档案,完成汇总及初步审核工作。9月28日前,开展市级评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完成辖区评价范围内监督机构现场评价打分工作,并将有关评价情况报送省厅。10月28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完成对各市监督机构现场评价和县级监督机构、新申办机构复核工作。11月15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评价通报,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督促评价不合格监督机构限期完成整改工作,重新评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能力评价工作,在评价过程中要统一标准、程序和内容,严把监督评价关,认真审核评分,并对本地评价登记资料、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地监督机构要以评价为契机,主动排查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机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补齐短板,提高监管能力。(郭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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